最後,NCC認為,在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國際規範的電信專章中,也都承諾各參與成員的主管機關應持續關注市場發展,市場管制核心在於促進競爭,讓產業發揮創新多元的能量,並輔以政府智慧的管理,進而滿足消
費者多元化、多樣化的不同需求,以達成民眾、產業、政府三贏之局面。
若後續發現市場中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NCC則表示,一般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即可處理,NCC也將再就該情形審酌啟動市場主導者認定程序之時機。至於現階段,NCC認為尚未有宣告特定業者為市場主導者,並針對該業者進行相關價格管制的必要。
參酌歐盟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NCC早在大前(102)年已完成法規的調整,明確宣示朝向放寬零售價格管制,朝向以批發(中間)價格為核心的管制新思維,例如:檢討修訂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中的主要資費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管理辦法中,納入行動接續費的行動網路元件計算等。將來也會注意匯流環境下跨網及整合服務的變化,著重在中間投入要素的影響力,不再以傳統語音及零售服務觀點來考量,未來相關的電信市場監理政策及針對市場主導者的認定原則相關法規之修訂,也會朝向這個目標繼續努力。
觀察各4G業者所提供的各種訂價策略和差異化服務內容,及4G業者用戶數變化趨勢,NCC表示,明顯看出行動 通信的技術發展與服務樣態,仍處於持續變動與發展,市場管制的核心應以發揮競爭機能為優先。NCC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狀況,透過競爭使消費者獲利,也符合國際電信監理由管制型逐漸朝向競爭型轉變的趨勢。
通傳會(NCC)24日表示,對於市場 管制機制之啟動,應以促進競爭為核心,並非機械式單以市占率作為唯一考量。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報告案後作了以上表示。
NCC說明,歐盟在2003年發布電子通訊「相關市場建議書」,明確界定受管制的18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到了2007年,減少成為7 個,在2010年再縮減為4個,主要精神在於解除零售市場價格管制,維持中間(批發)服務市場管制,以促進通傳市場持續競爭。
現行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明述規範市場主導者之主要目的,在防止濫用市場地位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第2項有關市場主導者的認定,NCC認為,這項規定是賦予主管機關擁有認定市場主導者裁量及判斷的餘地,是否啟動市場主導者調查認定程序,還需要進一步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中,是否存在市場主導者,及該市場主導者是否會濫用市場地位再來決定。
NCC也強調,在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匯流五法」草案中,也主張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電信事業法」草案中第26條也對電信 服務市場的認定是採綜合考量,其中包含技術與服務之成熟程度、整體市場重要性、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以及該特定服務市場之競爭情形與集中程度等。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NCC表示,隨著行動寬頻日益普及,我國4G與3G總用戶數在今年4月已達黃金交叉,4G用戶數(1403萬戶)首度超越3G用戶數(1308萬戶)。
(自立晚報20160624)
D5B5D886FB7242EC
若後續發現市場中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NCC則表示,一般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即可處理,NCC也將再就該情形審酌啟動市場主導者認定程序之時機。至於現階段,NCC認為尚未有宣告特定業者為市場主導者,並針對該業者進行相關價格管制的必要。
參酌歐盟等先進國家發展經驗,NCC早在大前(102)年已完成法規的調整,明確宣示朝向放寬零售價格管制,朝向以批發(中間)價格為核心的管制新思維,例如:檢討修訂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中的主要資費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管理辦法中,納入行動接續費的行動網路元件計算等。將來也會注意匯流環境下跨網及整合服務的變化,著重在中間投入要素的影響力,不再以傳統語音及零售服務觀點來考量,未來相關的電信市場監理政策及針對市場主導者的認定原則相關法規之修訂,也會朝向這個目標繼續努力。
觀察各4G業者所提供的各種訂價策略和差異化服務內容,及4G業者用戶數變化趨勢,NCC表示,明顯看出行動 通信的技術發展與服務樣態,仍處於持續變動與發展,市場管制的核心應以發揮競爭機能為優先。NCC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狀況,透過競爭使消費者獲利,也符合國際電信監理由管制型逐漸朝向競爭型轉變的趨勢。
通傳會(NCC)24日表示,對於市場 管制機制之啟動,應以促進競爭為核心,並非機械式單以市占率作為唯一考量。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報告案後作了以上表示。
NCC說明,歐盟在2003年發布電子通訊「相關市場建議書」,明確界定受管制的18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到了2007年,減少成為7 個,在2010年再縮減為4個,主要精神在於解除零售市場價格管制,維持中間(批發)服務市場管制,以促進通傳市場持續競爭。
現行電信法第26條之1第1項明述規範市場主導者之主要目的,在防止濫用市場地位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而第2項有關市場主導者的認定,NCC認為,這項規定是賦予主管機關擁有認定市場主導者裁量及判斷的餘地,是否啟動市場主導者調查認定程序,還需要進一步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中,是否存在市場主導者,及該市場主導者是否會濫用市場地位再來決定。
NCC也強調,在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匯流五法」草案中,也主張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電信事業法」草案中第26條也對電信 服務市場的認定是採綜合考量,其中包含技術與服務之成熟程度、整體市場重要性、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以及該特定服務市場之競爭情形與集中程度等。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根據「行動通信業務概況」 相關統計資料顯示,NCC表示,隨著行動寬頻日益普及,我國4G與3G總用戶數在今年4月已達黃金交叉,4G用戶數(1403萬戶)首度超越3G用戶數(1308萬戶)。
(自立晚報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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